为确保认证的公正、客观和公平性,GFS的全体人员,包括高级主管和工作人员以及对参与认证的任何委员会的指派和相关人员,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
1.GFS认证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及其程序是公正的,并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不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快或拖延申请受理等隐性的歧视行为。
2.GFS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收入来自认证和培训收费,不接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的经济支持。
3.GFS进行声明范围内的认证工作,向所有认证委托人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杜绝不合理的财务和其它条件;如以客户的规模、是否为某一协会或团体的成员作为条件,也不以已颁发证书的数量作为限制条件。
4.GFS开展认证依据的评价标准是特定的标准,如果对于一个特定的认证制度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则由GFS技术委员会制定说明文件并发布。GFS制定文件时将考虑各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证认证委托人、供方、GFS以及其它主要利益相关方对认证要求和对保证认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有共同的解释。
5.GFS在以下三个层次上保持公正性和客观性:
●战略和方针 ●认证决定 ●评价
6.GFS具有对供方的产品、过程、服务和体系进行检验、评价(检查/审核)和认证的资源和能力。仅在其认证范围内规定认证的要求,实施评价(检查/审核)和做出认证决定。
7.GFS建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代表组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代表、供方代表、需方或消费者代表、环保专家和研究人员等,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配地位,他们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和运作的方针及原则。GFS每年将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以便管理委员会对GFS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GFS认证活动及对质量方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审议。若GFS管理层不尊重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管理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知认可机构。
8.GFS在认证评价(检查/审核)过程中,确保参加评价(检查/审核)人员按本手册规定执行,以保持公正性。
9.GFS明确规定,认证决定人员不是参加该项目的评价人员。
10.GFS应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注:GFS的相关机构是指:通过共同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股东会、签定合同、非正式协议或其它方式与GFS有关的机构,从而在认证决定中有既得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明确影响公正性的预防措施。)
11.GFS将对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形成文件,以便确定其对认证决定构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明确影响公正性的预防措施。
12.GFS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之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执行。
13.GFS要求所有相关人员签署对其从事的工作做出公正性和保密性承诺的书面文件。若有违背承诺时,GFS将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予以处理。
总经理:李增杰
201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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