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 认证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1) 认证委托人应
如
实
向甲方提交《
认证
申
请表
》及有关
认证
材料,并保
证
提交
资
料的真
实
性。生
产/
加工
过
程中
严
格
执
行申
请认证标
准及相
应
法律法
规,
当
认证
要求
变
更
时
也
应
持
续满
足其要求
。
2)针对申请认证产品所覆盖的范围,建立符合认证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3) 遵守双方签订的认证合同, 按照检查计划, 认证委托人应为检查组提供食、宿、行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4) 认证委托人应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指派专人就有关生产、加工、销售等情况详细介绍,以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如果认证委托人有分包生产/加工情况的,必须向 GFS 说明,并接受 GFS 对分包方的检查。
5) 认证委托人应保存有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文档记录, 以备检查。
6) 认证委托人应根据检查员提出的不符合项, 按期落实整改措施,并配合跟踪验证。
7) 认证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 GFS 交纳相关认证费用。
8)获证后, 认证委托人应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按 GFS 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和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9)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检测机构交纳相关检测费用。
10)在质量管理体系或生产活动发生重大变动时, 应及时通报 GFS。
包括:
①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②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③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④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⑤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⑥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⑦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⑧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⑨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⑩其他重要信息。
11) 认证委托人
如
对检查员编
写的
检查报
告有疑
问
或者异
议
,可自
检查报
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GFS 释疑
或提
出投诉
(
电话
:
0532-67739388
)
。
12) 如符合认证条件,有及时获得认证证书的权利,并在 GFS 网站及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上公示。
13)在认证数量及品种范围内,有向 GFS 申请要求开具有机产品销售证的权利。
2
. 认证机构(
GFS
) 的权利及义务
1)向认证委托人提供有关的公开文件。
2)检查组成员和检查计划须征得认证委托人的同意。
3)按照 GFS 认证实施程序开展认证活动,实施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4) 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未经认证委托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认证委托人的保密资料,但法律要求除外。
5) 及时向认证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 并在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上公布。
6) GFS 每年将对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对于一年多茬产品同时申请认证的获证组织,需对每茬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情况, GFS 还将对获证
组织实施非例行检查(或称不通知检查) , 非例行检查的数量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 5%。
7) 对获证组织有效期内发生的重大调整或变动, GFS 应视其重要性决定是否实施附加检查,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此期间,获证方不得将涉及的产品投放市场。
8) 对于在例行检查(再认证检查)或非例行检查(不通知检查) 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相关认证费用的, GFS 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并在中心网站和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
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上予以公告。
9) 为符合认证要求, 且在认证数量范围内的认证委托人开具销售证。